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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1-01-07 12:41  浏览量:
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由来已久,主要是由于商标和企业名称都具有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但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制度。在这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和保护消费者,以免混淆标识所示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都是基于这些原则来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笔者拟对实践中的冲突模式及解决方法进行简要梳理和介绍,以期对企业品牌策划、权益保护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实践有所裨益。
 
从权利取得顺序来看,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先注册驰名企业名称,后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定注册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在公示使用后,一般认为其品牌名称(即企业名称中排除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后具有区分来源效力的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因此,先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直接对以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依照其在先商标名权宣告其无效,以阻止或者撤销后一商标的核准注册。对行政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对有关裁定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先申请商标注册,后注册企业名称
 
首先,商标在先注册可以阻止在民事侵权纠纷中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名称的企业,停止商标名称的“突出使用”(非标准使用)和导致市场混乱。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与企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有可能使有关公众误解造成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行为”。突出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突出字号,使其与识别意义相对独立,包括在经营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对字号、颜色、字号等的专门化。
 
那么,如何处理登记注册后企业全称“不突出使用”(规范使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关于“振泰”案的批复》([2004]民三打字第10号)中指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他人注册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足以使有关公众混淆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进一步细化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侵权法》处理;企业名称不突出,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乱,发生争议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处理。
 
随着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的实施,这一情况的解决变得更加明确。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后一企业恶意注册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名称,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人也可以防止后来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后注册商标名的企业具有附加在先商标商誉的不公平主观恶意,“搭便车”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企业仅仅因为巧合而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品牌名称,就不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附加显著标志。
 
鉴于上述做法,建议企业在保持企业名称商标两种制度独立注册的同时,尽可能保持企业品牌名称与商标的统一。
 
建议:
 
具体来说,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建议在企业名称注册过程中同时考虑商标注册;对于老牌企业,如果企业的品牌名称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没有注册为商标的,建议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对品牌的保护;对企业品牌知名度较高、未注册的,建议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和商标。